參訪與見習督導
About the Course
一、參訪與見習目標
牧靈諮商「參訪與見習」為牧靈諮商科(碩士班、證書班)(以下簡稱本科)學生之必修課程。目的在使學生於實地實習中初步了解各個助人機構、各種特殊族群與特殊事工之風貌和實際運作情形,進而能融合牧靈諮商知識與實務,漸次地增進未來牧靈諮商的實務能力及達成本科欲培養學生的三項目標。故訂定牧靈諮商「參訪與見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課程實施方式
(一)「牧靈諮商參訪與見習」為必修二學分課程。
(二) 「參訪與見習」時數為實地見習30小時,課堂上課10小時(含參訪與見習說明)。
(三) 「參訪與見習」完成時間以1-2學期為限(每學期皆需註冊、回校上課,繳費共乙次)。
(四) 「參訪與見習」先修課程:
1. 「參訪與見習」開始之前,必須完成必修專業學分12學分。
2. 「參訪與見習」可與整合研討和牧靈諮商實習同步。
(五) 「參訪與見習」內容:
1.實地參訪5個以上機構,了解該機構之目標、願景與實務操作內容與方式。
2.至少實地完整參與某個機構完整之活動或課程。(不含原工作單位)
三、參訪與見習機構
(一) 參訪與見習機構之選項如下:
1.政府立案之專業心理諮商機構。
2.擁有純正信仰,並能從事心理諮商、急難救助、悲傷輔導等相關助人工作之教會。
3.須有心理專業協助及事工之社區公私立機構(含醫院、育幼院、基金會、監獄等)
(二) 單一參訪與見習機構之時數上限為20小時。
(三) 參訪與見習機構若對學生有權利義務之要求,得另訂定書面文字說明,以確守雙方之權益。
(四) 學生參訪與見習機構須經科務會議審查通過。
四、參訪與見習督導
(一) 本系應於學生課程實施開始之前,由負責(授課)教師及修課學生進行座談會,解釋本課程相關規定,回答學生疑問及說明所開放之機構性質及見習程序。
(二) 上課期間,學生應有五次回校接受負責(授課)老師之團體督導,並經過評量及格,始給予學分。
五、參訪與見習成績評量
(一) 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團體督導。
(二) 學生完成時數與報告,經負責(授課)教師依其專業視學生參訪與見習機構之性質及機構之回饋,給予考核和評分。成績70分以上為及格(P),以下為不及格(F)。